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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首例博客侵权案开庭 转载是否侵权成焦点

作者:佚名 来源:IT新闻中心 更新时间:2007-11-18 10:03:44 【字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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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庭上原告公司多名被撤诉的员工(发帖者)对撤诉并不领情

  焦点:纯粹转帖是否对第三方构成侵权 不告发帖者而告转帖者是否合适

  11月17日报道,省总工会《工友》杂志记者杜茘(化名)将网上一篇与武汉开关公司有关的帖子转载到自己的博客里,没想到惹上了官司。武汉开关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开关公司)以侵犯名誉权为由,将杜茘告上法庭,索赔12万元。(详见本报11月13日B11版报道)昨日,武汉市首例因博客引发的侵权案在黄陂区法院开庭审理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。

  昨日开庭时间为上午9时,然而9时不到,就有很多旁听者来到了法院。 据了解,前来旁听的人,多是在此案中曾成为被告、后又被撤诉的人,他们都是开关公司的职工,为杜荔所转帖子的共同撰写者。

  一个奇怪的现象是,开关公司一边的座席只有寥寥两三个人,前来旁听的人大都坐在靠近被告杜茘一边的座位上,没有座位的宁愿站着。

  前来旁听的刘女士说,她此前也是10名被告的职工之一。11月9日她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,说开关公司已经撤销了对他们的起诉。但是,刘女士对于开关公司的“开恩”似乎并不“领情”。

  “他想告就告想撤就撤,这对我们的精神也造成了损失,我们会考虑追究他们的责任。”对于刘女士的说法,其他前来旁听的开关公司的职工,大都表示认同。

  庭审焦点

  转载是否对第三方构成侵权

  庭审中,开关公司的代理人周亚平称,杜茘转载的文章中,有大量的虚假事实,对开关公司进行诋毁,已经构成侵权。

  杜茘没有聘请律师,自己为自己辩护。在法庭辩论中,杜茘认为,他转载的文章,只因其中有内容提到自己曾采写的报道,自己并没有对其中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评论,因此在主观上没有侵犯开关公司名誉权的故意和过失。

  不告发帖者 而告转帖人是否合适

  庭审中,杜茘认为,他作为被告的主体是不合适的。杜茘称,他的博客转载的文章,既不是他自己采编的新闻,也不是自行创作的作品或者发表的言论,而且从相关网站上转载后没有做任何修改。杜茘认为,根据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,博客既不是新闻媒介也不是出版机构,只是网络上的私人空间,不符合司法解释确定的侵权主体的受理条件。如果对方要告的话,应该告该文的作者。

  开关公司的代理人周亚平辩称,转载行为实际上是发表行为。周亚平表示,之所以撤销对10名职工的起诉,是因为无法完成对他们的取证工作,且网上文章无法肯定其实际作者是谁。即便查到IP地址,也无法找到当事人。因此,他认为应该起诉杜茘。

  转载是否造成经济损失

  开关公司的代理人周亚平称,杜茘的文章在网站上发布以后,在全国范围内被网民大量阅读和评论,对该公司产生了很大影响,使一些合作项目遭受质疑而被迫中断。

  杜茘则称,他所转载的文章,其内容本身只是反映问题,并无诋毁他人的言辞。而且该公司在改制以后,并没有生产,因此就不可能造成经济损失。杜茘认为,博客是私人空间,影响面非常有限,不可能因为转载一篇文章而造成扩大化影响。

  法庭上,开关公司诉称,今年5月以来,该公司在“搜狐”、“网易”、“四川在线”等网站和个人博客上,以署名的方式进行广泛地发表和转发,对其造成了影响。

  杜茘辩称,他将该文章转载到自己的博客中是2004年,直到今年才起诉,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。

  律师说法

  如未以此盈利 转帖者不构成侵权

  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任训祥 博客转载他人的文章,如果引发侵权官司,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是文章的作者。转载者如果没有通过转载来盈利,或者从事商业活动,就不构成侵权。

   是否侵权 要看转文中是否有诋毁性语句

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黄勇 是否侵犯名誉权,要看该文章中是否具有明显的诋毁别人的地方,是否对他人的人格、尊严造成降低。博客转载他人的文章中,如果有明显的诋毁他人的地方,转载者有一定的过错。黄勇提醒,如果转载他人的文章,一定要看其中是否具有贬损诋毁他人的语句,将其删除后再转载。

  对于博客转载文章,是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,要看两者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,要有直接证据证明转载行为造成了他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。此外,还要看转载者转载文章是否具有盈利行为。

   案情回放

  2004年9月,杜茘采写了一篇关于开关公司职工维权的报道,该文发表之后反响强烈。不久,杜茘在网站上看到一篇帖子,题为《蓝天下的罪恶无人管,何时再出包青天》,该帖子中提到他曾采写的报道,于是将其转载到自己的博客上。

  今年8月20日,开关公司委托律师找到杜茘,称其博客上转载的帖子有失实的地方,希望杜茘删除,杜荔随后将该帖删除。8月22日,开关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黄陂区法院起诉,向杜茘和10名职工(该帖子的撰写者)索赔12万元。11月7日,开关公司撤销了对10名职工的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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